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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长江船舶污染物“船上储存、交岸处置”,严禁污染物“直排入水”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8-12 17:46:00    

极目新闻记者 涂梦蝶

实习生 赵明远 刘畅然

8月12日,湖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,解读《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作为长江干线航道最长的省份,湖北此次立法直面船舶流动性污染难题,明确污染物“船上储存、交岸处置”红线。湖北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,将加强对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,督促其严格依法转运、处置。

在水污染防治方面,将加强对接收船舶垃圾、生活污水、含油污水、残油、废油等船舶水污染物的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,督促其严格依法转运、处置。依法打击将船舶污染物直排入水或送交无资质接收单位等行为。加强港口、码头、水上服务区周边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和信息通报。

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,加强对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的监管。加强船舶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岸上贮存、转移、利用、处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。

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,联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加强大气污染物监督检查,采取现场检查监测、远程监测等方式,发现在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,督促船舶及时维修治理。

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,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,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,与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共同拟定禁止船舶鸣放声号的区域和时段;积极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对船舶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,制定综合治理方案。

(来源:极目新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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